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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年的养子与养母为房子归属两度对簿公堂

今日早报(杭州)   2013-10-05 10:53

[摘要] “我养了他那么多年,他不孝顺我,还要和我争房子……”法庭上,年逾七旬的张老太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控诉自己收养了40多年的儿子,要与他“恩断义绝”。为了一幢房子,这对母子两度对簿公堂。

“我养了他那么多年,他不孝顺我,还要和我争房子……”法庭上,年逾七旬的张老太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控诉自己收养了40多年的儿子,要与他“恩断义绝”。为了一幢房子,这对母子两度对簿公堂。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三层小楼归张老太所有,同时张老太将小楼的50%份额即6万元折价补偿给养子王某。

养母与养子矛盾渐起解除关系

40多年前,当时30多岁的张老太和丈夫膝下无子,为养儿防老,决定抱养一个儿子。

在熟人的介绍下,张老太和其夫收养了刚满周岁的王某,虽然贫困的家庭因多了一个孩子过得更加艰辛了,但是日子却变得有滋有味起来,一家三口,倒也其乐融融。

时光如梭,王某也长大成人。因幼时得过重病,王某的智力有些损伤,无法去****,因此早早就出来做体力活赚钱。

1995年,王某23岁时,为改善居住条件,张老太一家三口建造了一幢三层小楼。

2005年,张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张老太和王某一起生活。然而,张老太与王某之间却因金钱上的纠纷而逐渐产生矛盾,关系日益恶化。

2008年,王某与张老太又为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离家出走。

2011年8月,张老太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张老太坚决表示其与养子王某已无法共同生活,法院调解不成,遂判决解除张老太与王某的收养关系。

母子争屋两度诉至法院

张老太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后,两人之间的矛盾依然未完全消除。两人对1995年建造的三层小楼应归谁所有又产生了纠纷。

2011年10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半分割家中的三层小楼,经法院调解后,王某撤回了诉讼。

但两人对房屋的份额和归属依然争执不断,于是在今年的1月初,张老太作为原告,为这幢房屋再次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及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老太认为,三层小楼是自己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得房屋二分之一,对于另外的二分之一房屋在丈夫亡后作为遗产,自己与王某均有继承的权利。自己又可从遗产中分得二分之一。这样该房屋自己实际可得75%,王某可得25%,再加上自己年事已高,为颐养天年,必须要“有房养老”。

王某则称,三层小楼是自己和养父母三人共同出资建造,属家庭共同财产,各占三分之一,养父去世后,自己继承了养父三分之**的二分之一,所以自己应得该房屋50%份额,而不是25%份额。

对于房屋的处理,双方也争执不下。原告张老太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所以房子应该归她,让她提供养老。

而被告王某方则认为,房屋应归他所有,同时由他支付给张老太房屋价值的一半,由原告居住到“百年”止。

法院判决房屋归老人所有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最后法院在经过认真审理之后,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三层小楼是王某和张老太及其丈夫三人共同申请建造,而且建房时王某已成年,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张老太丈夫去世后,通过法定继承,三层小楼转由张老太和王某共同共有,两人各占50%份额。

法院认为,由于张老太与王某双方矛盾较大,已无法共同居住,只能对房屋予以分割。同时由于三层小楼难以分割,也不宜实物分割,只能对房屋进行折价予以分割(经评估机构认定,三层小楼价值12万元)。

考虑到张老太年逾七旬且无其他居所,本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其老有所居的立法精神,法院判决三层小楼归张老太所有,张老太同时将三层小楼50%份额的价值即6万元折价补偿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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