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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不得强行征地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综合整理  2010-07-13 11:40

[摘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农民

《通知》提出,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此外,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通知》还提出,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此外,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这一做法已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鼓励借鉴此做法,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听取农民意见,不得强行征地

《通知》指出,要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通知》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新的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

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这次《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是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推荐阅读:

我市征地补偿继续执行已公布的现行政策和标准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提出“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标准偏低的尽快调整提高”等要求,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此,记者走访了市国土房管局。

据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6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152号),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继续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重庆市已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较“国办明电”要求提前一年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且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比以前有较大幅度提高。重庆市将继续执行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在2010年6月底前不再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仍按实施征地时的政策执行。

——延伸阅读——

[聚焦]国土部:农民征地补偿标准 将调整提高

市土房局就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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