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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共有产权引热议 居者期待经适房独立产权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2-04 13:5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笔者认为,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是一个比较有意义的尝试。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那些没钱的人准备的,是要让他们去住的,但是现在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有钱人却盯上经济适用房,他们拿到了房子之后,当然不是去住,而是去租或者出售。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可以让那些真正有需求的人住进去,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由于我国的征信制度还不完备,监管体系漏洞较多,使得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营私舞弊、贪污腐败行为。通过伪造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手段,权钱勾结,骗取经适房、限价房的现象不胜枚举。

其实,早在2005年9月政府就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否则要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我们却看到的是另一番景象,不仅可以违禁出租,甚至有中介向寻租人介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方法。有这么多出租的和出售的,说明有需要的人没住进去。

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江苏南京共有产权房模式值得有所借鉴。南京的房改政策一直都走在最前列,“经适房共有产权”思路也是南京提出的。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其余部分产权由政府采取租赁的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执行。申请人须在五年内一次或分期按其购买时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属于国有产权面积。如5年后购买属于国有产权面积,按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重新确定的价格执行。

一旦推行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政府补贴的这一块给你显化,告诉大家政府给了你。按普通商品房的话,应该是多少钱,政府拿多少,这样你拿的占到百分比多少,七成的话可以理解成限价房,5:5可以理解成经济适用住房,两个产权说得很清楚。政府的五成或者三成产权,在你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政府不取利,这个时候有一个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不同意你不能出租。如此一来,不仅较好地践行“穷人经济学”理念,还解决了经适房的保障性难题,实乃一举多得。(证券时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经适房的“产权共有”,是在给“有缝的蛋”打上一个“法律补丁”。有学者形象地称:经适房是一个“有缝的蛋”。他撰文指出:这个裂开的“缝”,体现了经适房体制的先天之弊,如同改革之初被权力寻租者们疯狂利用过的价格双轨制:同一宗物资,却有相差颇大的两个价格——体制外的市场价格和体制内的计划价格,这让拥有“批条”权柄的一些人捞足了“桶金”。他给出的“方子”是,重拳惩戒腐败,提高违规成本,才能让有缝的鸡蛋遁迹……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产权共有”,旨在通过健全法律弥补经适房政策的不足与缺陷。既不能简单地“否认”,也不能乐观地“谬赏”。我的理解,应该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剑指”腐败,一方面可能“伤及”困难群体利益。《住房保障法》正在起草,能否做到兴利除弊、扬长避短,开门立法、广征民智是必备的程序。

“剑指”腐败是“必需的”。经济适用房与腐败“连号”,被权力肆无忌惮地“摇号”。“产权共有”,降低了出售环节的个人利润。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进而让权力对此失去“兴趣”。但是,即便利润下降,毕竟还是有利润的,权力逐利的惯性未必“勿以利小而不为”。茅于轼曾提出“经济适用房不建私人厕所”的观点,试图用“简陋”来阻止权力的“入驻”,顿时遭到“炮轰”,事实上,权力有时会“一锅端”。

有人说,经适房,要用“防腐涂料”。“产权共有牌”防腐涂料,能否完全“缝合”制度裂缝?对经适房腐败的打击,不仅要出重拳,还要在制度建设、体制完善上下功夫、出狠招。“制度裂缝”不补的话,“苍蝇”就不会放弃“叮”的“权利”。惟有用“防腐涂料”来抹平“制度裂缝”,才能确保经济适用房申购、摇号等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经适房成为中低收入者“温暖的家”。显然,光靠“产权共有”来“缝合”制度裂缝是不够的。

经适房,是困难群体应该得到的利益、应该获得的政策福利。真正应该享受这一福利的群体,产权共有,就意味着利益的“部分剥夺”,只享受着“部分利益”;产权共有,意味着“权利打折扣”、“权利缩水”。“剑指”腐败,平民也让“剑气”所伤。(东南商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2月3日《广州日报》)

经适房是保障房。去年以来,经适房屡曝问题,让这个披着“鸡肋”面纱的保障性住房非常尴尬。《住房保障法》出台,目的是让保障性住房建设趋于法治化。这本是个好事。然而,如果产权变成“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这样只能让保障房成为“障碍房”,让居者不适。这与公众心中的“安居乐业”相差甚远。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标、限价或低租金的住房。本来就具有无偿性、公益性、民生性。然而,现实中不是数量极少,就是推进迟缓;不是名不符实,就是价钱虚高。有些地方的情况似乎更糟糕,因房价居高不下,一大批本有能力买房的居民也望而却步。何以出现这种尴尬?

笔者认为,首先,一些地方过度依赖中央投资,甚至说地方根本没有配套资金,造成了原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数量较多,但因为没有地方配套,开发出房子的数量有限,“僧多粥少”。其二,一些地方“以房养税”观念根深蒂固,有“托市”嫌疑。再者,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相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但在楼市大幅上涨的背景下,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一路走高。南昌红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份住宅项目成本清单显示,开发商、地方、银行等多个利益体形成一条制造链,将房价不断推高。清单显示,该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是3946.61元,政府从中约1600元,超过了房价的1/3。

地方在保障性住房上不积极,因为这“无利可图”。在这种观念的作祟下,保障性住房要么不适用,要么成了“特权商品”,要么干脆是“挂经适房的牌子,卖商品房的价”。如果产权变成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就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堂而皇之的“占有”借口,最后吃亏的还是苦难的群众。

要想让保障性住房得到切实推进,首要的是扫除地方“唯利”这块绊脚石,而不是给他们“索利”的机会。作为地方政府,必须稳定好房地产市场,为保障性住房开发商减负,主动承担起更多的民生责任。同时,加大对经适房预售、售中、售后监督,严防监管真空,让经济适用房真正回归经济、适用、保障的本质。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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