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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策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策论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同时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放开眼光,看看国外,其它国家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呢?本文立足国情、市情,同时把目光投向世界上成功解决了此难题的一些国家,提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应对之策。这是一篇值得重视的文章——

当前,如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格外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北京市去年出台的“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也明确提出: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建立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三个层次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与合理的住房需求。那么,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如何?国外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北京市如何结合实际情况来破解这一难题呢?

一、国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经验是什么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过,西欧、北美及亚洲的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公共住房制度,他们在公共住房建设、分配以及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经验一: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大力发展公共住房

国外住房供应体系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市场商品化交易部分和政府保障部分。由于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都会为保障公民基本的居住权,而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帮助。

所谓公共住房,指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居住问题,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或以一定方式对建房机构提供补助、由建房机构建设,并以较低价格、租金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出售、出租的住房。它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其一,政府的干预性,公共住房是政府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二,需求对象的有限性,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其三,经营目的的非营利性;其四,分配标准的复杂性;其五,价格的低廉性,公共住房的出售或出租的价格低于一般的市场价,差价主要来源于政府在土地供应、房租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性补贴。例如,新加坡实行“居者有其屋”政策时,土地价格是倒过来算的,即先把老百姓能承受的价格算出来,比如普通家庭4-6年的收入是多少,如果平均是25万,那么房价就定在25万。从25万里扣除建筑成本、房地产商一定比例的利润(非暴利)后,剩下的就是土地价格,然后按照这个价格卖给房地产商。房地产商不拿暴利,政府卖土地也不要暴利,这样百姓就能买得起房了。

经验二:公共住房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适合的模式

公共住房问题虽然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但各国解决这一共性问题的方法却不尽相同,他们在政策制定、发展模式、保障对象、表现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见表1)

表1 公共住房的表现形式

国家(地区) 公共住房形式 保障对象

美 国 公共住房 占总人口比例15% 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

德 国 福利住房 以出租房的形式提供给低收入者

法 国 社会住宅 低收入者

日 本 公营住宅 住房困难及低收入者

新加坡 组 屋 中低收入阶层

瑞 典 公益住房 为所有公民提供,不仅限于低收入家庭

中国香港 公屋/居屋 政府提供,公屋用以出租,居屋供市民购买以公共住房的覆盖面来看,美国采取的是以“市场为主、适度保障”为原则,公共住房只覆盖占总人口比例15%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加坡的组屋政策覆盖了85%的居民;而瑞典的公益住房则面向所有公民,并不仅限于低收入家庭。从政府介入公共住房的方式来看,各国的方式也有区别,有的直接兴建公共住房,有的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设公共住房,有的鼓励居民合作建设住房,有的则通过补贴等多种方式实现居民的住房保障。

经验三: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住房专业管理体系

在公共住房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系由不同的机构组成,这些机构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决策层和执行层。决策层指为公共住房专门成立的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长期发展计划,整体负责与计划、财政、金融、土地、法律、建设等部门的协调运作。执行层来具体落实公共住房建设和运行。例如,韩国设立了国家住房政策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共住房的决策协调机构。执行层为建设交通部,下设韩国住房住宅公社和大韩土地开发公社,专门负责建造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出租公房。

经验四:通过完善的制度确保公共住房分配的公平

公共住房属于政府福利,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共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国外在公共住房分配方面有两点很重要的经验:第一,要明确“公共住房是为最需要的人提供住房保障”这一原则;第二,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才能保证公共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以新加坡的组屋政策为例,这一政策成功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目前,有85%左右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建造的组屋,其中,93%的居民拥有房屋产权,7%的低收入家庭是向政府廉价租赁。除了政府大力发展的因素,其完善的分配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验五: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人人有房住”

为保障无力购房者的住房需求,国外在制定公共住房政策时普遍重视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为最低收入者提供“托底性”保障。各国租赁住房的比例都相当可观。(见表2)以英国为例,在比例约30%的租赁住房中,20%左右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10%为私人租赁住房。英国政府把持续供应可负担住宅(即廉租房)列为重要的施政目标,在伦敦2004年的新规划中,要求中心区新增房屋的1/4为可负担用房。

表2 住房自有率与租赁住房的比例

国家 住房自有率 租赁住房(调查时间) 比重

澳大利亚 71.6%(1990) 28.4%

加拿大 64.1%(1993) 35.9%

欧盟15国 56.0%(1990) 44.0%

法国 54.5%(1997) 45.5%

德国 38.0%(1990) 62.0%

意大利 68.0%(1990) 32.0%

日本 61.3%(1988) 38.7%

英国 67.3%(1997) 32.7%

美国 66.8%(1999) 33.2%

(数据来源:《全球化世界中的城市——全球人类住区报告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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